法律資訊
02 Apr 2022
您認識香港離婚程序嗎?

離婚一直是近年常見的社會現象。在香港,婚姻只能通過香港家事法庭的法令解除。如果您打算離婚,為了維護您本人及子女(如有)的利益,您必須先了解離婚的法律程序。本文旨在解釋在家事法庭提出離婚訴訟的要求、程序以及聘請律師的重要性。

 

 

對比2017至2019年,進行婚姻訴訟之數目有稍微下滑趨勢。然而,共同申請離婚之數目卻逐漸地增長,這些年間法院批予離婚判令的數目一直上升。

 

https://www.censtatd.gov.hk/en/EIndexbySubject.html?pcode=D5600487&scode=160

 

香港家事法庭處理離婚案件有什麽條件?

 

香港家事法庭處理離婚案件的管轄權不取決於婚姻登記之處。如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所述,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有關條件(a)“居籍”,即使您持有香港身份證也可能不被視為在香港“居籍”。有關規定載于第596章《居籍條例》第 5 條提述W v C,法院認定作為成年人前,他應保留在原址居住,除非他可以證明已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新的住所,如 (a) 他現在所處地方; (b) 他打算在現址無限期居住。

 

有關條件(b) “慣常居於”,Ikimi v Ikimi確立當事人可以同時慣常居住在多個國家,與“住所”條件不同。隨後, ZC v CN 一案遵循並確認該法律原則:如果自願在一個特定國家連續定居,即使另一個地區同時被歸類為他的慣常居於地,該國家將被視為其慣常居於地。

 

ZC v CN也闡明條件 (c) “密切聯繫”,為確定在離婚呈請之日是否與香港地區有足夠的“密切聯繫”,必須同時審查幾個要素。這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的居住情況、來港原因、過往訪港記錄及在港工作經歷、個人保留的資產總額在香港等等。

 

簡而言之,如果婚姻的一方能夠滿足上述三項要求中的一項,香港家事法庭就有權處理離婚。

 

此外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12 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如申請人配偶遭受異常的困苦,或基於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外,婚姻未滿一年不得提出離婚申請。

 

提出離婚申請有什麽理由?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離婚法律程序可由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任何一種方式提起 。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1.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2.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3.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4.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5.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離婚呈請有甚麼主要程序?

 

1. 提交離婚申請

如欲開始離婚訴訟程式,婚姻的一方需先向家庭法院提出離婚呈請及相關的法定表格檔。

 

2. 通知你的配偶

在存檔離婚呈請到家事法庭登記處後,呈請人,即提出離婚呈請的一方(「呈請人」)須通知他的配偶(「答辯人」)。呈請人亦須於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呈請書後,透過協力廠商向答辯人送達已蓋章的呈請書。

 

如因找不到答辯人無法送達離婚呈請書,呈請人可能需要申請法院指示來代替送達呈請書。

 

收到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必須在 8 天內向家庭法院提交一份意向辯護通知書(表格 4),該表格應為離婚呈請書的附件,認收離婚呈請書及表明他或她是否希望為呈請辯護。

 

3. 確定審判理由

如果答辯人希望就呈請書進行抗辯或對其中呈請中指稱的事實提出異議,他可在表格 4 的時限屆滿後 21 天內提交答覆書。法院將給出進一步的指示: 如提交訴狀、文件透露及證人宣誓書等。法庭將把案由列在被告名單上由沒有陪審團的法官審理, 同時雙方的證人將接受口頭詢問。

 

如果呈請書不受爭辯,呈請人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而司法常務官應將該訴訟列入一份特別程式案件表,以作出審理指示。

 

4. 頒布暫准判令及絕對判令

對於特別程式案件表上的原因,法院將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如果他認為呈請人已充分證明呈請書的內容,法院將頒布暫准判令臨時解除婚姻。

 

關於被辯護的案件,經過審理後,法院可頒布暫准判令或因證據不足而駁回申請。

 

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呈請人可以申請絕對判令正式解除婚姻。

 

如果婚姻中​​有子女,法院有責任考慮兒童的福利安排。在法庭未曾滿意此福利安排前,暫准判令不可轉為絕對判令。

 

我應該聘請律師嗎?

雖然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並非必須有法律代表,但正如上述,離婚訴訟可以涉及複雜的程序。故此,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可代為處理整個訴訟程序,亦讓您掌握整個過程,是最符合您的最佳利益,特別是當您的配偶不同意離婚或子女甚至家庭資產的安排。

 

關於委聘律師的好處

  • 為您提供專業支援並解答您的疑慮
  • 就您在離婚訴訟的立場提供務實的法律建議,包括家庭子女的監護權及財務分配問題
  • 為您周詳妥善處理整個訴訟的過程
  • 緩解各方的壓力,尤其當雙方已不能冷靜明智對話
  • 促進各方的談判和調解

 

總結

如果說在香港進行離婚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實在是不盡不實。若涉及管轄權問題或跨境婚姻的訴訟,整個離婚過程可以演變得十分複雜,尤其高淨值人士的離婚訴訟更可涉及龐大的家族資產糾紛。

 

如您希望諮詢婚姻方面的法律意見,請即與本所專責的律師團隊聯絡。

 

黃慧靜律師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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