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直是近年常见的社会现象。在香港,婚姻只能通过香港家事法庭的法令解除。如果您打算离婚,为了维护您本人及子女(如有)的利益,您必须先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本文旨在解释在家事法庭提出离婚诉讼的要求、程序以及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对比2017至2019年,进行婚姻诉讼数目有稍微下滑趋势。然而,共同申请离婚数目却逐渐地增长,这些年间法院批予离婚判令的数目一直上升。
https://www.censtatd.gov.hk/en/EIndexbySubject.html?pcode=D5600487&scode=160
香港家事法庭处理离婚案件有什麽条件?
香港家事法庭处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不取决于婚姻登记之处。如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3 条所述,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 ( a )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或 ( b )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 c )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有关条件(a)"居籍",即使您持有香港身份证也可能不被视为在香港"居籍"。有关规定载于第596章《居籍条例》第 5 条提述W v C,法院认定作为成年人前,他应保留在原址居住,除非他可以证明已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新的住所,如 ( a ) 他现在所处地方; ( b ) 他打算在现址无限期居住。
有关条件( b ) "惯常居于",Ikimi v Ikimi确立当事人可以同时惯常居住在多个国家,与"住所"条件不同。随后, ZC v CN 一案遵循并确认该法律原则:如果自愿在一个特定国家连续定居,即使另一个地区同时被归类为他的惯常居于地,该国家将被视为其惯常居于地。
ZC v CN也阐明条件 ( c ) "密切联系",为确定在离婚呈请之日是否与香港地区有足够的"密切联系",必须同时审查几个要素。这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的居住情况、来港原因、过往访港记录及在港工作经历、个人保留的资产总额在香港等等。
简而言之,如果婚姻的一方能够满足上述三项要求中的一项,香港家事法庭就有权处理离婚。
此外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2 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如申请人配偶遭受异常的困苦,或基于答辩人的行为异常败坏)外,婚姻未满一年不得提出离婚申请。
提出离婚申请有什麽理由?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由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任何一种方式提起。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离婚呈请有甚么主要程序?
1 . 提交离婚申请
如欲开始离婚诉讼程式,婚姻的一方需先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呈请及相关的法定表格档。
2 . 通知你的配偶
在存档离婚呈请到家事法庭登记处后,呈请人,即提出离婚呈请的一方(「呈请人」)须通知他的配偶(「答辩人」)。呈请人亦须于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呈请书后,透过协力厂商向答辩人送达已盖章的呈请书。
如因找不到答辩人无法送达离婚呈请书,呈请人可能需要申请法院指示来代替送达呈请书。
收到离婚呈请书后,答辩人必须在 8 天内向家庭法院提交一份意向辩护通知书(表格 4),该表格应为离婚呈请书的附件,认收离婚呈请书及表明他或她是否希望为呈请辩护。
3 . 确定审判理由
如果答辩人希望就呈请书进行抗辩或对其中呈请中指称的事实提出异议,他可在表格 4 的时限届满后 21 天内提交答复书。法院将给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提交诉状、文件透露及证人宣誓书等。法庭将把案由列在被告名单上由没有陪审团的法官审理, 同时双方的证人将接受口头询问。
如果呈请书不受争辩,呈请人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有关指示,以便排期聆讯,而司法常务官应将该诉讼列入一份特别程式案件表,以作出审理指示。
4 . 颁布暂准判令及绝对判令
对于特别程式案件表上的原因,法院将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如果他认为呈请人已充分证明呈请书的内容,法院将颁布暂准判令临时解除婚姻。
关于被辩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可颁布暂准判令或因证据不足而驳回申请。
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呈请人可以申请绝对判令正式解除婚姻。
如果婚姻中有子女,法院有责任考虑儿童的福利安排。在法庭未曾满意此福利安排前,暂准判令不可转为绝对判令。
我应该聘请律师吗?
虽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并非必须有法律代表,但正如上述,离婚诉讼可以涉及复杂的程序。故此,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可代为处理整个诉讼程序,也让您掌握整个过程,是最符合您的最佳利益,特别是当您的配偶不同意离婚或子女甚至家庭资产的安排。
关于委聘律师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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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如果说在香港进行离婚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实在是不尽不实。若涉及管辖权问题或跨境婚姻的诉讼,整个离婚过程可以演变得十分复杂,尤其高净值人士的离婚诉讼更可涉及庞大的家族资产纠纷。
如您希望咨询婚姻方面的法律意见,请即与本所专责的律师团队联络。
合伙人 电邮:vivianwong@wkto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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