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直都是不法分子進行詐騙犯罪的熱點。根據警方最新的資料,2019年間電郵詐騙總共帶來25億港元的損失,比上一年度急增47.8%。2019年底,騙徒透過冒充一家著名日本出版集團的管理層成功騙取2,900萬美元,款項其後被轉到香港的銀行戶口。2020年3月,香港一家投資公司在電郵詐騙案中被捲走525萬美元,成為近期本地最大規模的詐騙案之一。
透過本文,我們將探討電郵及電話詐騙案騙徒的常用手法,假如不幸墜入騙局,受害人應如何追回被騙的錢財。
(A)典型騙案
電話騙案
騙徒通常會偽裝為郵政局或快遞公司職員,通過電話或預錄音訊接觸受害人,表示其包裹正被海關扣查,並以各樣的藉口要求受害人付款。其他常見例子包括假扮入境處職員,訛稱受害人受到入境管制、又或者其家人在中國大陸被拘留或受傷,需要緊急匯款。總之,騙徒會以各式各樣的理由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誘使其按指示付款。
電郵詐騙
電郵詐騙多採用“CEO欺詐釣魚”的手法。騙徒先入侵目標公司的電郵系統以瞭解其業務及慣常付款模式,然後透過使用極度相似的電郵冒充受害人的業務合作夥伴、同事、老闆甚至是信賴的朋友,要求受害人轉帳至騙徒指定的銀行。
一旦受害人付款,被騙資金通常會在短時間內分批轉到其他香港甚至海外的銀行帳戶。由於現今電子銀行服務便利,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受害者發現自己被騙時,為時已晚。
(B) 追蹤、凍結和追回資產
一旦發現自己不幸被騙,您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聯絡銀行
立刻聯絡您的滙款銀行以終止付款或轉帳。如果支付已經完成,您該嘗試聯繫收款銀行阻止被騙款項進一步被轉走。儘管收款銀行有合同義務履行客戶的指令(例如騙徒的指示 - 將欺詐得來的資金從其帳戶中調走),但由於金融機構皆不欲牽涉在欺詐犯罪中及抵觸打擊洗錢條例中的義務,收款銀行一般都會盡可能配合受害人。無論如何,受害人向銀行舉報將有助其日後啓動的民事訴訟。
- 向警方報案
您應立即向香港警方舉報欺詐案件,海外受害者亦可通過香港警方的網上舉報系統向香港警方舉報罪案。如被騙款項已經轉移到香港境外,受害人亦應考慮向當地執法機構報案。
若證據充分,香港警方將展開刑事調查,其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將聯繫相關銀行,要求銀行“凍結”涉案帳戶。這並不等同法律上正式的禁制令,不過銀行通常會配合警方的要求以避免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警方通常需要2至3天完成“凍結”程序。
- 申請禁制令及披露令
在適當的情況下,受害人應考慮提出單方面(即在未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申請緊急所有權禁制令或/和Mareva資產凍結令,以凍結相關的銀行帳戶或騙徒的資產,防止騙徒耗散騙款及其資產。受害人亦可同步申請針對銀行和被告(即騙徒)的附帶文件披露命令,假若款項被進一步轉移,受害人可以藉此獲取轉移的詳細資訊。
- 展開民事訴訟
禁制令不會令受害人對被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亦不能要求銀行釋放凍結財產。受害人須針對銀行帳戶持有人/騙徒提起民事訴訟,只有在獲得法庭判決,才可以根據法庭命令要求銀行放款。由於詐騙者一般不會在訴訟中抗辯,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都能成功向法庭申請 “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即被告沒有在限定時間內確認收妥傳訊令狀並將其擬抗辯通知書存檔於法庭)。
有時,除了受害人外,也有可能出現其他受害人或苦主針對同一銀行帳戶的資金作出追討。在此情況下, 銀行帳戶的資金會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分發。 因此,受害人必須迅速聯絡律師採取法律行動。
總結
追討被騙資金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而且由於騙徒通常利用多個不同國家的銀行帳戶洗黑錢,受害人很可能需要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展開法律行動。因此一旦發現被騙,受害人務必儘快諮詢律師。您的律師能按情況建議最合適的法律應對方法,以追回最多的資產。
然而,縱使是老生常談,但“防範於未然”,最佳避免捲入騙案的方法無疑是採取預防措施。以下是一些提醒:
- 避免使用字母“o”或數位“0” 作為您的電郵地址;
- 避免在電郵鏈中出現太冗長的收件人或抄送列表;
- 如預計要進行付款,提前與業務夥伴確認付款指示;
- 如果業務夥伴突然要求更改付款指示,務必通過其他通信方式(最好是電話)確認;
- 對任何可疑的交易或付款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