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月號中,我們曾探討過電郵及電話詐騙的經典事例。有時候,受害人不只是那些被騙財的人,更包括了與詐騙無關卻被起訴的人士。
甲、無辜的被告?
試想像有一家正當經營的企業,財務穩健並且營運順利。在某個工作天,公司的銀行戶口突然被凍結。不僅如此,公司收到一叠法庭文件,並被列為被告之一;有董事甚至涉嫌疑洗黑錢,遭到香港警方拘捕。
此故事看似荒誕,卻是電郵/電話詐騙受害人展開索償行動後,不少被告所面對的事情。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被告都沒有參與有關詐騙,甚至不認識原告/受害人。然而,事情最終往往會發展至在被告公司用以處理大量日常交易中的銀行賬戶裏,發現一筆來自世界另一端、源頭來自電郵/電話詐騙受害者的資金。很多時,被告公司都是從其業務夥伴或客戶收到該筆款項,性質通常是貨物、發票或賬單的付款,又或者屬其他正當用途;而當中又基於外匯管制、美金短缺或付款人銀行賬戶的匯款限額等原因,付款人選擇透過中介人匯款。除此之外,亦有不少被告因使用地下錢莊而收到此等匯款。
被告的確可能有正當理由收取該筆款項。然而,由於該筆款項屬於詐騙款項的可追踪收益(traceable proceeds),收到該筆款項的公司或人士有機會在受害者的索償行動中被起訴。在這些情況中,被告通常都是詐騙資金的第二或第三層收款者。正如我們在十一月號所述,一旦受害人向香港警方報案,警方可能會向銀行發出 「不同意處理書」(“no consent” letter),非正式地凍結涉嫌洗黑錢的銀行賬戶。在適當的情況下,民事法庭更可能會在向被告頒佈緊急的資產凍結令和所有權強制令(「強制令」)。被告的銀行賬戶會被凍結,直至原告的索償訴訟有所裁決。因此,強制令可能會癱瘓一家公司的業務或其持續經營的能力。
乙、被告應怎樣做?
由於相關的法律及程序相當複雜,被告應第一時間諮詢律師以處理強制令,並為其在訴訟中抗辯。拖延的時間越長,對被告造成的損害就越大。
處理強制令
如果法庭在單方面申請 (ex parte) (即申請時不通知被告)的情況下頒布強制令,法庭通常會在命令頒佈後的 7 或 14 天內進行提訊,以給予被告機會作出陳述。提訊當天,法庭將處理以下問題:-
- 強制令應否繼續生效?
- 應否頒佈披露命令,要求被告披露其銀行結單及資產?
- 應否要求原告對損害賠償作出保證 (fortification of damages)(如後續發現不應頒佈強制令,該保證將用來補償被告)?
- 應否允許被告使用一部分凍結資產於日常的業務支出以及法律費用? 如允許,限額應為多少?
當然,如果被告缺席該次提訊,法庭很可能會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命令,損害到被告的利益。
如果法庭作出命令要求被告披露銀行月結單及其資產狀況,被告需要在指定時間內存檔及送達一份誓章披露上述內容。假如被告違反命令,將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
因此,若有充分的抗辯理由,被告應出庭應訊或指示律師代表出庭以作出以下回應:-
- 反對強制令;
- 反對或限制披露命令的範圍,以及爭取延長存檔及送達披露資產誓章的時限,以免被控藐視法庭;
- 向法庭尋求撥出部分凍結資產以繳付日常業務開支以及法律費用;
- 要求原告追加賠償保證金,如後續發現不應頒佈強制令,該保證金會用作補償被告。
作出抗辯
原告針對被告追討詐騙款項的訴因 (causes of action) 通常為:
- 不當得利 (unjustly enrichment) : 被告透過取得屬於原告的財產而不當得利,並對原告造成損失;
- 擅自處理他人信託的人(trustee de son tort):由於被告取得屬於原告的財產,因此成為法律上因侵權行為而成的擬制受托人,以信託形式為原告持有該筆款項;
- 明知而收取款項及/或不誠實協助 (knowing receipt and/or dishonest assistance):在明知款項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收取及/或協助騙徒轉走款項;
假如被告不作出任何抗辯,法庭有機會據此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斷,認為被告属詐騙的一份子。如被告在時限屆滿前仍未確認收妥傳訊令狀並將其擬抗辯通知書或抗辯書存檔於法庭,原告可申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之後透過申請以「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 執行判決,從被告的銀行賬戶追回被騙資金。
另一方面,詐騙款項的第二或第三層收款者抗辯理由一般包括:
- 被告為「付出價值及對詐騙不知情的真誠買家」(Bona fide purchaser without notice of the scam);及
- 被告有合理理由及在合理情況下收取款項,其處境並因此真誠地改變(Change of position in good faith as a result of the justifiable reason and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money was received)
如要確立「真誠買家」的抗辯理由,被告需要證明自己具正當理由收取款項,例如,該款項是用於向其支付貨款、商業合同的對價、清繳賬單或票據等,而他亦對款項涉及骗案毫不知情。換句話說,被告是一個「付出價值及對詐騙不知情的真誠買家」。
至於「處境改變」之抗辯理由,被告必須證明在所有情況下,向原告歸還款項會對其造成不公;要點是被告必須以誠信行事。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第二或第三層收款者遭到起訴源於其從地下錢莊兌換的外幣後來被證實源於詐騙。地下錢莊藉合法銀行渠道以外的方式運營金融服務,從而規避外匯管制以將資金轉移到其它司法管轄區。最近,有意見指與地下錢莊的交易應被視為無效及不能執行,故「真誠買家」的抗辯理由亦有機會因被告參與違法行為而受到質疑。
丙、小提醒
隨著各地詐騙案件日益猖獗,公司或是個人被捲入當中並不罕見。為保障自身的利益,以下是一些提醒:
1. 一旦您被起訴或收到法庭文件,請諮詢律師
2. 不接受不明來源的資金
3. 查詢合作夥伴的資金來源
4. 避免使用地下錢莊或類似活動
5. 確保妥善記錄所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