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雇傭(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19年1月18日實施,該條例修訂了原《雇傭條例》(第57章)的相關條款,將法定侍產假由3天增加到5天。
作為子女於2019年1月18日或之後出生的父親將有權享受5天侍產假,與家人共度。如子女於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但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出生,父親則按原規定享有3天侍產假。
《2018年雇傭(修訂)(第3號)條例》可在此查閱。
侍產假概覽(修訂後)
男性雇員如符合以下情況,即有權就嬰兒的出生,享有侍產假 ——
(1) 該雇員為此嬰兒的父親;
(2) 該雇員在放取侍產假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雇;及
(3) 該雇員已按《雇傭條例》通知雇主。
雇員如計畫放取侍產假,則須 ——
(a)在嬰兒的預計出生的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雇主其休假計畫;及
(b)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雇主確實日期。
如雇員沒有按照上述(a)條給予雇主3個月通知,則必須在休侍產假的日期前最少5天,通知雇主確實休假日期。
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提供一份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
(i)其為嬰兒的父親;
(ii)嬰兒母親的姓名;及
(iii)嬰兒的預計或確實出生日期。
勞工處有就此提供書面陳述之樣本,可在https://www.labour.gov.hk/chs/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7.pdf, 第1頁查閱。
雇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周至實際出生日期當日起計10周內放取侍產假。雇員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產假,或分開逐天放取。
關於母親們呢?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建議法定產假由目前的10周延長至14周。目前為止,還沒有通過法例修訂《雇傭條例》中有關產假的相關條款。但是,香港政府在2018年的《施政報告》中,已率先將受雇於香港政府的所有女性雇員的產假延長,以樹立榜樣。
實際影響
就此新實施的法例,雇主應審視和修訂/更新其與雇員現有雇傭協議、雇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通知和通告中,關於侍產假的內部規則,以確保遵從新政策。當中,提供多於法定侍產假的雇主必須留意新法規的影響。根據個別雇傭合約或雇員手冊(或其他相關內部通知和通告)中的條文,修改前雇主或需徵詢雇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