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在人生某一個階段就著手計畫財產傳承,而最常見的方法就是立遺囑。不過,儘管立遺囑人可以按自己意願分配資產,遺囑意願只有在立遺囑人死後才生效。
很少人會考慮到自己未來有機會因喪失精神上行事能力而無力處理其財產及日常事務的不幸情況。不過,意外、中風、或精神疾病(例如認知障礙症和老人癡呆症)都有可能令我們失去打理日常事務的能力,包括處理財務(例如操作銀行戶口)、繳付帳單、或作出醫療決定。因此,不論是長者、還是年青一代都需要關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所帶來的後果。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為自己作出有效的決定。但透過持久授權書,個人可以提前選擇值得信賴的人(例如是家人或朋友),在其日後精神無行事能力的情況下管理他的財務事宜。我們希望通過這篇文章簡介持久授權書的相關法例,讓大家認識它在一個人精神上失去行事能力時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什麼是持久授權書?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允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授權人)依據法律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權人,在他日後發生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下,賦權受權人按照持久授權書內之規定,就授權人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行事。值得留意的是,一個人如果已經是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便不能夠簽立持久授權書;他的家人需要向法庭申請命令以處理其財務。
它與一般授權書有何不同?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授權就會失效。相反,持久授權書的授權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仍將持續有效,並賦予受權人管理授權人的財務。而在授權人過世後,這授權便會失效。
如何制定一份持久授權書?
(a)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格式,才具法律效力。
(b) 持久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該註冊醫生必須核證及信納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而律師亦必須核證該授權人看似屬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c) 誰能當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
受權人必須年滿18歲,並且不是已破產。他亦必須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另外,專業信託法團也可以成為受權人。
(d) 持久授權書的註冊
在高等法院進行註冊是製備一份持久授權書程式中的最後一個及必須的程式。在完成註冊前,受權人不得根據該持久授權書作出任何行為。授權人可以在簽立持久授權書之後,申請註冊該持久授權書。
(e) 撤銷持久授權
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隨時都能撤銷持久授權書。即使已簽立及註冊持久授權書,如果授權人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恢復亦能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授權。
授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權益,減低受權人濫用權力的潛在風險?
授權人應諮詢法律意見以充分瞭解在持久授權書下受權人所享有的權力範圍及範疇。授權人可以限制受權人的權力,又或者只容許受權人處理某些特定的資產。此外,授權人可以提名在持久授權書註冊時須要通知的人。
如果沒有持久授權書,可以怎麼辦?
如果沒有預先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家人可聘請律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的規定向法庭提出申請,委任家庭成員或專業人士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人處理財政事務。不過,這個程式會比如有預先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方式要複雜得多,費用也必然會高得多。而且,不和諧家庭的家庭成員之間也可能為了爭奪任命而產生糾紛。
持久授權書有何優點?
總括來說,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好處有:
- 容許個人選擇值得信賴的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陷入沒有行為能力的困境時管理他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
- 避免日後為任命受託人(trustee)處理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財務而展開昂貴和擾人的法庭程式;
- 有效率且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 免卻家人在沒有適當授權下不能處理精神上無行事能力人士的財務時可能遭受的困難和煩惱。
結論
現今科技發達,醫藥技術的進步使人類越來越長壽,但人口老化亦造成更普遍的腦退化、精神健康的問題。提前及預防性的計畫,以及充分利用持久授權書能減低所愛的人可能遭受的困難和痛苦。最後,我們要強調為未來做好準備無關資產的多寡,關鍵是及早安排,避免為時過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