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訊
27 Mar 2020
使用地下錢莊的法律風險

前言

 

香港法院就DBS Bank (Hong Kong) Ltd v. Pan Jing, HCA 3299/2016一案在2020年1月24日的判決說明使用內地地下錢莊匯款至香港的風險。此宗案例同時反映騙案受害人有機會向不知情的收款方成功追討被騙款項。

 

地下錢莊轉移資金到香港

 

案情是耳熟能詳的情景 – 一名杭州商人Pan需要以150,000美元支付一宗香港的交易,他於是透過朋友Xu幫忙,在Xu的指示下,Pan把一筆相等於150,000美元的人民幣款項匯入Xu的銀行戶口,隨後該筆款項再被Xu轉移到一個協力廠商的深圳銀行戶口。與此同時,Pan的香港銀行戶口便新增了一筆150,000美元款項。

 

以上的操作無疑是典型的地下錢莊運作手法,目的不外乎為規避內地對中國居民外匯資金的額度管制。

 

款項原來源自欺詐騙局

 

該筆匯至Pan香港戶口的150,000美元款項令Pan被捲入訴訟。案件中的原告人兼受害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聲稱,銀行因受騙而將12,600,000美元轉移到一家名為H2H的香港公司的戶口,而H2H其後將當中的150,000美元轉到Pan的香港銀行戶口。星展銀行指出,由於被轉到Pan戶口的款項屬於受騙款項,因此根據普通法不當得利原則(Unjust Enrichment)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向Pan追討該筆款項。

 

Pan的窘境

 

Pan似乎在事件中頗為“無辜”。雖然他可能觸犯了中國外匯管制的相關法律,但他並沒有參與欺詐案。當星展銀行提告後,Pan 向法庭坦陳他使用了地下錢莊,因而收到該筆美金。他相信朋友會透過合法途徑為他購買所需的美金,他亦對該筆款項的不法來源毫不知情。因此,他在不知悉詐騙的情況下真誠地付出代價買入該筆資金,是「真誠買家」(Bona Fide Purchaser),此外,他轉账人民幣1,025,000 元于朋友Xu,Xu繼而把Pan的款項轉账到第三方戶口以換取150,000美元, Pan處境因此真誠地改變「處境改變」(Change of Position)。Pan憑藉此兩個普通法下的抗辯理由,期望能駁回星展銀行追討賠償要求。

 

Pan 可否保住他的150,000美元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貝偉廉爵士判星展銀行得直。法官信納Pan對款項的非法來源並不知情,但並不接受他不知道是次交易的安排。中國法的專家證據確認使用地下錢莊抵觸了中國法律,而因Pan參與違法行為,他不能稱自己為普通法下的「真誠買家」,亦不能憑藉此不法安排辯稱已有「處境改變」。結果Pan不僅需交出150,000美元,更要繳付原告銀行的律師費及相關利息,在這宗交易中可謂損失慘重。

 

使用地下錢莊的風險

 

這件案件再次提醒大眾使用地下錢莊的潛在風險,除了可能觸犯內地法律外,所收到的款項很有可能來自非法來源,而發款人的身份往往難以追蹤,收款人如案件中的Pan將有口難辨,並可能被指牽涉到詐騙案件當中。

 

同時,當香港警方收到詐騙投訴,通常會立刻凍結該收到可疑款項的戶口,以調查洗黑錢相關罪案,戶口的擁有人隨時被警方調查甚至拘捕。在今次的案件中,Pan雖然損失慘重,但幸運的是法官在判詞中明示Pan並沒有牽涉在詐騙案中。

 

案件是受害者的好消息?

 

從另外一個角度,本案是否是詐騙案受害人的好消息?被騙款項是先被存入H2H 戶口(第一層收款人),然後才轉移到Pan 的戶口 (第二層收款人)。受害人現在是否更容易向第二層、甚至後續其他收款人追回款項?

 

現實中,要追回騙款,受害人需克服重重障礙。

 

首先,受害人需要追溯他的資金究竟落入了誰人手上,而通常過程都不容易。 案件中,由於Pan自己承認150,000美元來自H2H,而星展銀行亦有證據指出銀行是因為詐騙所以付錢給H2H,所以追蹤並不困難。但如果Pan不合作,受害人星展銀行便需要證據如銀行匯款收據以證明H2H把詐騙得來的款項轉了給Pan。沒有法庭命令,無論是匯款銀行或者是警方都不會交出這些文件,受害人可能需要申請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及銀行披露令(Banker Trust Order),以收集必要的證據追蹤被騙金錢去向。

 

第二,受害人務必分秒必爭。騙徒一旦收到詐騙款項,便很有可能隨即把款項四處轉移,待受害人申請到資產凍結令及銀行披露令,款項可能已經耗散不見。我們建議受害人務必即時向警方立案,並諮詢律師。根據我們的經驗,只要證據充分,警方通常會迅速凍結收到可疑款項的戶口,包括第二層收款人的戶口。

 

第三,即使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受騙款項落入了第二層收款人的戶口,他仍需提舉足夠並滿足法律要求的證據,以令其申索成立。本來星展銀行想以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作為基礎從Pan處追回資產。推定信託的原則是由於收款人(即Pan)在知悉相關詐騙的情況下取得他人財產,因此法律假定收款人只能以信託受託人(Constructive Trustee)的身份管理財產,不得謀取任何利益。但是,如果原告人不能證明收款人對詐騙知情,推定信託便不能成立。而且,當案件牽涉到詐騙的指控,原告人便沒有可能申請到簡易判決(即法院不用經過正審程式而判被告人敗訴)。原告人因此須進行正審,如此一來不僅費用昂貴,亦會花上許多時間。因此,星展銀行最終只是根據不當得利原則,以簡易程式方式向Pan索取賠償。

 

不過,這不等於處於類似情況的受害人一定能追回資產。例如,如果Pan沒有使用地下錢莊,而H2H轉移了美金給Pan是用以支付Pan的某些服務,那麼金錢的轉移是完全合法合理,Pan以真誠買家及處境改變為抗辯理據的成功機會頗大。問題是,受害人展開法律行動之前,通常未及查明第一及第二層收款人之間有沒有正當的交易,如果他們之間存在此等關係,受害人向第二層收款人追回款項將非常困難。

 

總結

 

本所處理過無數複雜詐騙案件,包括各類跨境騙案,協助不少受害人追蹤及追討資金。雖然當中有不少成功,但亦有些受害人未有及時行動,騙款已經被消散,難以追回。世界各地的電郵及電話詐騙案日益猖獗,當收到付款指示,尤其是牽涉大額款項,大家務必謹慎行事,直接與收款人聯絡以確認該付款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