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27 Mar 2020
使用地下钱庄的法律风险

前言

 

香港法院就DBS Bank (Hong Kong) Ltd v. Pan Jing, HCA 3299/2016一案在2020年1月24日的判决说明使用内地地下钱庄汇款至香港的风险。此宗案例同时反应骗案受害人有机会向不知情的收款方成功追讨被骗款项。

 

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香港

 

案情是耳熟能详的情景 – 一名杭州商人Pan需要以150,000美元支付一宗香港的交易,他于是透过朋友Xu帮忙,在Xu的指示下,Pan把一笔相等于150,000美元的人民币款项汇入Xu的银行户口,随后该笔款项再被Xu转移到一个第三方的深圳银行户口。与此同时,Pan的香港银行户口便新增了一笔150,000美元款项。

 

以上的操作无疑是典型的地下钱庄运作手法,目的不外乎为规避内地对中国居民外汇资金的额度管制。

 

款项原来源自欺诈骗局

 

该笔汇至Pan香港户口的150,000美元款项令Pan被卷入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人兼受害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声称,银行因受骗而将12,600,000美元转移到一家名为H2H的香港公司的户口,而H2H其后将当中的150,000美元转到Pan的香港银行户口。星展银行指出,由于被转到Pan户口的款项属于受骗款项,因此根据普通法不当得利原则(Unjust Enrichment)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向Pan追讨该笔款项。 

 

Pan的窘境

 

Pan似乎在事件中颇为“无辜”。虽然他可能触犯了中国外汇管制的相关法律,但他并没有参与欺诈案。当星展银行提告后,Pan 向法庭坦陈他使用了地下钱庄,因而收到该笔美金。他相信朋友会透过合法途径为他购买所需的美金,他亦对该笔款项的不法来源毫不知情。因此,他在不知悉诈骗的情况下真诚地付出代价买入该笔资金,是「真诚买家」(Bona Fide Purchaser),此外,他转账人民币1,025,000 元于朋友Xu,Xu继而把Pan的款项转账到第三方户口以换取150,000美元, Pan处境因此真诚地改变「处境改变」(Change of Position)。Pan凭借此两个普通法下的抗辩理由,期望能驳回星展银行追讨赔偿要求。

 

Pan 可否保住他的150,000美元?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贝伟廉爵士判星展银行得直。法官信纳Pan对款项的非法来源并不知情,但并不接受他不知道是次交易的安排。中国法的专家证据确认使用地下钱庄抵触了中国法律,而因Pan参与违法行为,他不能称自己为普通法下的「真诚买家」,亦不能凭借此不法安排辩称已有「处境改变」。结果Pan不仅需交出150,000美元,更要缴付原告银行的律师费及相关利息,在这宗交易中可谓损失惨重。

 

使用地下钱庄的风险

 

这件案件再次提醒大众使用地下钱庄的潜在风险,除了可能触犯内地法律外,所收到的款项很有可能来自非法来源,而发款人的身份往往难以追踪,收款人如案件中的Pan将有口难辨,并可能被指牵涉到诈骗案件当中。

 

同时,当香港警方收到诈骗投诉,通常会立刻冻结该收到可疑款项的户口,以调查洗黑钱相关罪案,户口的拥有人随时被警方调查甚至拘捕。在今次的案件中,Pan虽然损失惨重,但幸运的是法官在判词中明示Pan并没有牵涉在诈骗案中。

 

案件是受害者的好消息?

 

从另外一个角度,本案是否是诈骗案受害人的好消息?被骗款项是先被存入H2H 户口(第一层收款人),然后才转移到Pan 的户口 (第二层收款人)。受害人现在是否更容易向第二层、甚至后续其他收款人追回款项?

 

现实中,要追回骗款,受害人需克服重重障碍。

 

首先,受害人需要追溯他的资金究竟落入了谁人手上,而通常过程都不容易。 案件中,由于Pan自己承认150,000美元来自H2H,而星展银行亦有证据指出银行是因为诈骗所以付钱给H2H,所以追踪并不困难。但如果Pan不合作,受害人星展银行便需要证据如银行汇款收据以证明H2H把诈骗得来的款项转了给Pan。没有法庭命令,无论是汇款银行或者是警方都不会交出这些文件,受害人可能需要申请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及银行披露令(Banker Trust Order),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踪被骗金钱去向。

 

第二,受害人务必分秒必争。骗徒一旦收到诈骗款项,便很有可能随即把款项四处转移,待受害人申请到资产冻结令及银行披露令,款项可能已经耗散不见。我们建议受害人务必即时向警方立案,并咨询律师。根据我们的经验,只要证据充分,警方通常会迅速冻结收到可疑款项的户口,包括第二层收款人的户口。

 

第三,即使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受骗款项落入了第二层收款人的户口,他仍需提举足够並满足法律要求的证据,以令其申索成立。本来星展银行想以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作为基础从Pan处追回资产。推定信托的原则是由于收款人(即Pan)在知悉相关诈骗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因此法律假定收款人只能以信托受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的身份管理财产,不得谋取任何利益。但是,如果原告人不能证明收款人对诈骗知情,推定信托便不能成立。而且,当案件牵涉到诈骗的指控,原告人便没有可能申请到简易判决(即法院不用经过正审程序而判被告人败诉)。原告人因此须进行正审,如此一来不仅费用昂贵,亦会花上许多时间。因此,星展银行最终只是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以简易程序方式向Pan索取赔偿。

 

不过,这不等于处于类似情况的受害人一定能追回资产。例如,如果Pan没有使用地下钱庄,而H2H转移了美金给Pan是用以支付Pan的某些服务,那么金钱的转移是完全合法合理,Pan以真诚买家及处境改变为抗辩理据的成功机会颇大。问题是,受害人展开法律行动之前,通常未及查明第一及第二层收款人之间有没有正当的交易,如果他们之间存在此等关系,受害人向第二层收款人追回款项将非常困难。

 

总结

 

本所处理过无数复杂诈骗案件,包括各类跨境骗案,协助不少受害人追踪及追讨资金。虽然当中有不少成功,但亦有些受害人未有及时行动,骗款已经被消散,难以追回。世界各地的电邮及电话诈骗案日益猖獗,当收到付款指示,尤其是牵涉大额款项,大家务必谨慎行事,直接与收款人联络以确认该付款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