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20 Aug 2021
我在诈骗官司中被索偿?! 然而我也是受害者!

十一月号中,我们曾探讨过电邮及电话诈骗的经典事例。有时候,受害人不只是那些被骗财的人,更包括了与诈骗无关却被起诉的人士。

 

甲、无辜的被告?

 

试想像有一家正当经营的企业,财务稳健并且营运顺利。在某个工作天,公司的银行户口突然被冻结。不仅如此,公司收到一叠法庭文件,并被列为被告之一;有董事甚至涉嫌疑洗黑钱,遭到香港警方拘捕。

 

此故事看似荒诞,却是电邮/电话诈骗受害人展开索偿行动后,不少被告所面对的事情。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被告都没有参与有关诈骗,甚至不认识原告/受害人。然而,事情最终往往会发展至在被告公司用以处理大量日常交易中的银行账户里,发现一笔来自世界另一端、源头来自电邮/电话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很多时,被告公司都是从其业务伙伴或客户收到该笔款项,性质通常是货物、发票或账单的付款,又或者属其他正当用途;而当中又基于外汇管制、美金短缺或付款人银行账户的汇款限额等原因,付款人选择透过中介人汇款。除此之外,亦有不少被告因使用地下钱庄而收到此等汇款。

 

被告的确可能有正当理由收取该笔款项。然而,由于该笔款项属于诈骗款项的可追踪收益(traceable proceeds),收到该笔款项的公司或人士有机会在受害者的索偿行动中被起诉。在这些情况中,被告通常都是诈骗资金的第二或第三层收款者。正如我们在十一月号所述,一旦受害人向香港警方报案,警方可能会向银行发出 「不同意处理书」(“no consent” letter),非正式地冻结涉嫌洗黑钱的银行账户。在适当的情况下,民事法庭更可能会在向被告颁布紧急的资产冻结令和所有权强制令(「强制令」)。被告的银行账户会被冻结,直至原告的索偿诉讼有所裁决。因此,强制令可能会瘫痪一家公司的业务或其持续经营的能力。

 

乙、被告应怎样做?

 

由于相关的法律及程序相当复杂,被告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以处理强制令,并为其在诉讼中抗辩。拖延的时间越长,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就越大。

 

处理强制令

 

如果法庭在单方面申请 (ex parte) (即申请时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颁布强制令,法庭通常会在命令颁布后的 7 或 14 天内进行提讯,以给予被告机会作出陈述。提讯当天,法庭将处理以下问题:-

 

  1. 强制令应否继续生效?
  2. 应否颁布披露命令,要求被告披露其银行结单及资产?
  3. 应否要求原告对损害赔偿作出保证 (fortification of damages)(如后续发现不应颁布强制令,该保证将用来补偿被告)?
  4. 应否允许被告使用一部分冻结资产于日常的业务支出以及法律费用?如允许,限额应为多少?

 

当然,如果被告缺席该次提讯,法庭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命令,损害到被告的利益。

 

如果法庭作出命令要求被告披露银行月结单及其资产状况,被告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存档及送达一份誓章披露上述内容。假如被告违反命令,将有机会被控藐视法庭。

 

因此,若有充分的抗辩理由,被告应出庭应讯或指示律师代表出庭以作出以下回应:-

  1. 反对强制令;
  2. 反对或限制披露命令的范围,以及争取延长存档及送达披露资产誓章的时限,以免被控藐视法庭;
  3. 向法庭寻求拨出部分冻结资产以缴付日常业务开支以及法律费用;
  4. 要求原告追加赔偿保证金,如后续发现不应颁布强制令,该保证金会用作补偿被告。

 

作出抗辩

 

原告针对被告追讨诈骗款项的诉因 (causes of action) 通常为:

 

  1. 不当得利 (unjustly enrichment) : 被告透过取得属于原告的财产而不当得利,并对原告造成损失;
  2. 擅自处理他人信托的人(trustee de son tort):由于被告取得属于原告的财产,因此成为法律上因侵权行为而成的拟制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原告持有该笔款项;
  3. 明知而收取款项及/或不诚实协助 (knowing receipt and/or dishonest assistance):在明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取及/或协助骗徒转走款项;

 

假如被告不作出任何抗辩,法庭有机会据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认为被告属诈骗的一份子。如被告在时限届满前仍未确认收妥传讯令状并将其拟抗辩通知书或抗辩书存档于法庭,原告可申请「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之后透过申请以「第三债务人命令」(Garnishee Order) 执行判决,从被告的银行账户追回被骗资金。

 

另一方面,诈骗款项的第二或第三层收款者抗辩理由一般包括:

  1. 被告为「付出价值及对诈骗不知情的真诚买家」(Bona fide purchaser without notice of the scam);及
  2. 被告有合理理由及在合理情况下收取款项,其处境并因此真诚地改变(Change of position in good faith as a result of the justifiable reason and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 money was received)

 

如要确立「真诚买家」的抗辩理由,被告需要证明自己具正当理由收取款项,例如,该款项是用于向其支付货款、商业合同的对价、清缴账单或票据等,而他亦对款项涉及骗案毫不知情。换句话说,被告是一个「付出价值及对诈骗不知情的真诚买家」。

 

至于「处境改变」之抗辩理由,被告必须证明在所有情况下,向原告归还款项会对其造成不公;要点是被告必须以诚信行事。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第二或第三层收款者遭到起诉源于其从地下钱庄兑换的外币后来被证实源于诈骗。地下钱庄借合法银行渠道以外的方式运营金融服务,从而规避外汇管制以将资金转移到其它司法管辖区。最近,有意见指与地下钱庄的交易应被视为无效及不能执行,故「真诚买家」的抗辩理由亦有机会因被告参与违法行为而受到质疑。

 

丙、小提醒

 

随着各地诈骗案件日益猖獗,公司或是个人被卷入当中并不罕见。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以下是一些提醒:

 

1. 一旦您被起诉或收到法庭文件,请咨询律师

2. 不接受不明来源的资金

3. 查询合作伙伴的资金来源

4. 避免使用地下钱庄或类似活动

5. 确保妥善记录所有交易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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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2) 3628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