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通常包括俗称「禁止口头修改」的条款(No Oral Modification clause, 以下简称 “NOM条款”),订明只能以书面形式修订合同内容,避免双方争议及保障合同的确定性。然而,NOM条款的法律效力在过往的判例中仍存有争议。
- 背景
Rock Advertising Limited v MWB(以下简称“Rock v MWB”)案件中,Rock与MWB就使用办公室签订了一份许可合同,该合同包含了NOM条款(第 7.6条)。Rock其后拖欠租金,于是MWB驱逐Rock并要求Rock按合同支付全款。但Rock提出反申索,指双方已就修改合同原定的付款方案达成口头协议,因此MWB并没权驱逐Rock。英国法院需要裁定双方有有否达成该口头协议。如有的话,该口头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
- 判决
英国法院裁定即使Rock与MWB就修订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并无效,Rock必须履行原合同。此判决确认了NOM条款的法律效力。
法官Sumption勋爵认为如合同条款规定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则法律应确实赋予该条款效力。双方的自主权在合同订立时已得到充分体现,往后应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履行合同。容许口头修订是推翻双方共同意图,导致真正侵犯合同双方的自主权。
与此同时,法院并无政策理由否定NOM条款,因为商业合同有必要包含NOM条款,例如:(1)防止通过非正式方式破坏书面协议的内容;(2)避免在口头磋商中对修改项目产生误解;(3)措施有利公司监管内部守则,管制变更合同的权力。
另外,“允许合同通过非正式的形式订立”的条款与“要求合同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条款在概念上并不存有矛盾。
有趣的是,另一位法官Briggs勋爵用一种狭义的推理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废除该条款,否则NOM条款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若双方只是单单就修改合同达成了口头协议,而在过程中从没明确提及NOM条款的话,他们将不被视作同意废除该条款。
当然,每一项与原合同条款稍有出入的情况都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在某些情况下既不现实也不可行。法官们也意识到过于保守执行NOM条款可能会导致不公正或滥用的情况,但各种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应能缓解此种情况。
总结:
- 如考虑修改合同条款,建议采用书面修订,而非使用口头协议形式。为确保修改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务必遵守NOM条款定明的合同修改规则。
- 尽管迄今为止香港法院还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过判决,但此案例对香港法院具有高度说服力。
- 依赖了口头修改协议的一方如欲执行该协议,或可依赖衡平法中的禁止反言作为抗辩理由,但遵从NOM条款是更安全及更可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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